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6號
PCDV,111,訴,276,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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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玄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仕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本訴上訴部分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060,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以
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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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