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16號
PCDV,111,訴,2716,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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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16號
原 告 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佳琳

被 告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6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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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