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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1號
PCDV,111,補,2031,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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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合豐帝國銀座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被 告 張婉玲即私立承康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08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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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