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97號
PCDV,111,補,1997,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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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魏進山即張怨仔之繼承人

魏進賢張怨仔之繼承人

魏鸝靚張怨仔之繼承人

魏進桂張怨仔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5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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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