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鼎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昆海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
法定代理人 謝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4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1,28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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