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64號
PCDV,111,補,1964,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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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黃施彩
訴訟代理人 黃偉書
被 告 新北市私立全曜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明聖
被 告 林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0,69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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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