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04號
PCDV,111,補,190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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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游淑惠

游富溢
游淑子
被 告 游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69/10000)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游淑惠
游富溢游淑子。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1/1)所有權
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游淑惠游富溢游淑子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
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
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9,000
元,而上開建物面積為145.02平方公尺(總面積131.49平方公尺
+平台13.53平方公尺=145.02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
房地交易價格為22,731,885元(計算式:145.02平方公尺×209,0
00元×應有部分3/4=22,731,88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
731,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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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