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08號
PCDV,111,補,170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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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陳月卿


被 告 林實子
林加添
李朝柱
李朝相
李璇桂
李惠真
林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38元【計算式:1
605萬192元×應繼分1/5=321萬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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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