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建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91號
PCDV,111,補,1591,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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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寰
被 告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被 告 陳燦榮即陳燦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鈞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之保證金,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燦
榮即陳燦建築師事務所應各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
1人已為給付,另1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則依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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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