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王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4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