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82號
PCDV,111,聲,282,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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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聲 請 人 楊靜慧
相 對 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為停止強制執行裁 定之聲請者,必以業據提起上開規定所述各類型之訴訟、抗 告、回復原狀之聲請、繼續審判之請求等為前提要件,苟未 行提起,自不得准為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具狀聲請停止執行,其聲請 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 執行,現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025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聲請人已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 本票債權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債務人異 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636號),本案業蒙鈞院111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准 予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然該裁定係以聲請人所提出之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聲明「…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6 63,800元部分應予撤銷」為基礎,現聲請人發現如附表編號 2所示票面金額為1,663,800元之本票亦存在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情事,於此重新具狀聲請願供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將另行擴張訴之聲明)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及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2636號民事卷結果,系爭執行事件為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裁 定及附表所示本票正本2紙,對聲請人3人聲請強制執行,聲 請執行債權額為附表所示票款即合計2,663,800元(強制執



行聲請狀誤載為2,665,8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 結。而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36號民事事件則係起 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肇源對原告(即本件聲請人3人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主文第一項編號1所示本 票(票面金額100萬元)票據權利不存在。本院111年度司 執字第1240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1,663, 800元部分應予撤銷。」。聲請人雖稱將另行擴張訴之聲明 ,確認附表編號2所示票面金額為1,663,800元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語,然本院迄未查得聲請人已就此部分於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2636號訴訟中為訴之追加或就系爭執行事件附表編 號2所示本票票款債權之執行程序對相對人另提起符合前開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訴訟,此有本院111年11月2 日索引卡查詢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憑,是聲請 人就此部分預為聲請停止執行,自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 於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票款債權之執行程序 ,前已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 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聲請人此部分重複聲請停止執 行,核無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 執行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之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4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4月12日 002 111年6月22日 1,663,8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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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