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434號
PCDV,111,監宣,434,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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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劉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⒈至⒋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劉興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興炎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惟關係人劉興炎已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死亡( 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無從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聲請人應另提出:⒈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選、⒉相對人相關親屬均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聲 請人另行陳報之人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若確實無法提出,應敘明具體理由)、⒊相對人親屬系統表 (含劉興炎劉興隆之繼承人)、⒋前述親屬系統表內親屬 之戶籍資料到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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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