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1年度,21號
PCDV,111,消債聲免,21,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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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柏如

代 理 人 張衛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柏如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條之規定 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 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 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 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 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 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 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 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 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此



外,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 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50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已清償新臺幣(下同)17 0,537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清算前 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聲請人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餘額161,493元,並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 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陳柏如於106年2月9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6年8 月1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18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後本院調查 審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 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 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在案,上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 關卷宗閱核無誤,應屬有據。而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達 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可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是本件債務人是否得以免責,應視是否有符合前開條 例之清償數額而定。
㈡依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裁定所載,聲請人聲請清 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18,514 元,再扣除清算程序進行中受分配額57,021元,即應清償數 額為161,493元。而聲請人自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各 普通債權人之金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即附表已受償金額 欄所示金額)均已達如附表「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 償之最低數額」欄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匯 款憑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3-7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 各相對人,除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 送達未為陳報外,其餘相對人均陳報確認聲請人給付之數額 無誤(見本院卷第99-149頁);從而,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因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已達該條規定之數額等語,應屬可採。則聲請人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㈢本件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清償金



額並對債務人聲請免責無表示意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 人清償金額並對債務人聲請免責交由法院職權認定,是否合 於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而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  調查債務人清償各債權人之資金來源是否以每月之固定收入 竭力清償,或反為獲免責而再度舉債清償,若此難期債務人 因免責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亦與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目 的背道而馳、債務人尚有工作能力可供還款,應清償至消債 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始屬公允、應職權調查債務人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事由等不同意免責云云,惟按 「(六)為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 發展,消債條例第141、142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 形,規定得聲請裁定免責。(七)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條規定聲 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求 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 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 擇依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院於債務人因 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 第141條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 顯恆無法符合第141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八) 揆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 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務之懲罰,與第134條之立法意旨並 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計不同。故債務人因依第133條受不 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條」( 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 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 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照)。次按「如果債務人繼續 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 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期民事業 務研究會第15號討論意見參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 成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0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 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 他一切情狀,是相對人所執前開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 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剩餘額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61,493元x公告債權比例) 已受償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9,260元 47.18% 76,192元 81,000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624元 6.19% 9,996元 11,200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413元 6.5% 10,497元 10,500元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9,757元 4.84% 7,816元 8,000元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549元 4.86% 7,849元 7,900元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9,933元 8.22% 13,275元 13,500元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442元 7.26% 11,724元 13,500元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0,565元 7.81% 12,613元 13,300元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6,990元 4.36% 7,041元 7,041元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2,617元 2.79% 4,506元 4,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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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