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166號
PCDV,111,消債聲,166,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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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邱水珍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水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邱水珍 前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 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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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