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24號
PCDV,111,消債清,224,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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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洪宗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3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 ) ×10×43=860。
二、請佐以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所有?另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其由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五、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 年之收入總額為413,221 元,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額 為451,440 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 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六、請提出聲請人每用領有勞保老年給付17,151元之轉帳紀錄。七、聲請人膝下有無子女?如是,請陳報聲請人子女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其子女有無提供聲請人扶養 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負擔之數額為何?




八、請陳報聲請人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貸款之契約書、 貸款之總金額、每月應清償之數額,以及聲請人是否已毀諾 ?另該房屋貸款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何人?該不動產是否 遭強制執行?
九、聲請人除每月領有勞保老人給付17,151元外,是否另領有低 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 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 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 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 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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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