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張碧鳳 住○○市○○區○○街000○0號 代 理
人 黃俊六(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2+1)×43×10=559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1年8月15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233萬1332元。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9年8月16日起至111年8月
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自109年8月1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
、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
,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
員之關係、人數等。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110
年間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
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
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
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
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聲請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
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
九、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
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
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