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488號
PCDV,111,消債更,48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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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戴子喬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10月11 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6×10×51元=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先前達成前置協商後 毀諾之詳細原因、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協商方案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又聲請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 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 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 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 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5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 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4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 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 ,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其父母親及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老人生活津貼、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5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09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並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 總額,即自109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及總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 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 為說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膳食支出10,500元、交通費1,800元、房租16,000元、電費1 ,200元、手機費996元、保險費7,799元、勞健保費1,901元 、雜項費用1,500元、子女扶養費8,000元、父親扶養費2,00 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等項,共計53,696元,是否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等。此外,聲請人應說明每月交通費、手機費支 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 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 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本件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約為25,8 99元,惟每月支出為53,696元,顯已逾其收入範圍,請聲請 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父親、母 親及子女共3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 出每位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109 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 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 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 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 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5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5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每月遭強制執行 扣薪之金額。
一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正本到院。   
一五、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楊敏宏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本件更生案號之委任狀。
一六、依本院111年10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80期、年利率4%、 每月清償3,606元之調解方案,聲請人則稱每月僅可償還4 ,000元,請問無法達成前置調解之事由為何?又更生清償 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 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本件更生聲請將無實 益。本件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5,899元,扣除生 活必要支出53,696元後並無餘額,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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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