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王嘉和
王榮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彩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王明川
王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詹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王偉任(下逕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王詹紡於民國109年3月6日死亡 ,其與配偶王裕(103年歿)原育有5名子女,分別為原告王 榮文、王嘉和(下均逕稱其名,並合稱為原告)、被告王明 川(下逕稱其名,並與王偉任合稱為被告)及訴外人王榮德 、王明宜。然王榮德、王明宜均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王明宜 之應繼分應由其子女王偉任代位繼承,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 。被繼承人遺留位於新北市○○區○○里○○街00號房屋與座落土 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王 詹紡生前曾於103年2月26日以公證遺囑方式表示要將系爭不 動產指定由王明川取得3分之1、訴外人王建智取得3分之2,
並由原告之共同法定代理人擔任遺囑執行人,現已完成登記 。然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王偉任與其餘繼承人失聯多年 ,未能完成協議分割,而原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急需分割 遺產維持生活,是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 明:兩造就被繼承人王詹紡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 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王明川答辯略以:對於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沒有意見,請依法 裁判等語。
㈡王偉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 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 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 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詹紡於109年3月6日死亡,兩 造為繼承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系爭不動產,又系 爭不動產經被繼承人以公證遺囑方式指定由王明川取得3分 之1、王建智取得3分之2,現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 業已提出王詹紡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王詹紡第一銀行及臺灣銀行存摺影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書正本、公證遺囑影 本、系爭不動產建物及土地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9 頁、第31頁至第41頁、第43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 第55頁、第57頁、第173頁至第175頁),且為王明川所不爭 執。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 主張有不分割之約定,而本件因王偉任滯留國外而無法協議
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郁允
附表一:王詹紡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1萬1,170元及自108年12月21日後所生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萬2,007元及自109年1月16日後所生利息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王嘉和 4分之1 2 王榮文 4分之1 3 王明川 4分之1 4 王偉任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