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楊元霈
代 理 人 林文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宜樺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吳宜樺、吳浩 禾給付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 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且由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 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 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