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07號
PCDV,111,家救,20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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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許恩熙


法定代理人 呂李玉霞


非訟代理人 張桂芳律師
相 對 人 劉蘭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許恩熙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現 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23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下稱法扶新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 據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委任狀等 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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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