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01號
PCDV,111,家救,201,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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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彤寧

陳沄姍


法定代理人 李思潔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 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 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 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99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無資力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覆議審查表、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其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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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