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96號
PCDV,111,家救,196,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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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楊垂貞
代 理 人 洪瑞悅律師
相 對 人 易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獲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8條、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婚字第576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依法應於請求時繳交訴訟費 用,惟現無資力支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又據其書狀所提證據 ,其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 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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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