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418號
PCDV,111,司繼,441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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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林志強

林昱慈

林雯莉

林瑞恩



林大智

張雅涵

陳渝萱

陳琨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武仁之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 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武仁於111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人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惟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所載,聲請人林志強、張雅涵係被繼承人之女婿、媳婦



,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 產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另查 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之陳耀光 於本件聲請人111年11月23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 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 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 親等較近之子輩陳耀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 即本件聲請人林昱慈林雯莉林瑞恩林大智陳渝萱、 陳琨濠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亦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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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