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賈之交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聲請人有何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34條第2項、
第135條之各款,或家事事件法141條準用第145條規定之情
形,得由法院為解任、改任或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