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1年度,215號
PCDV,111,司簡聲,215,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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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非訟代理人 江政宏
相 對 人 羅時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審查決定通知書、 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1年10月2 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9796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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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