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04號
PCDV,111,司催,704,202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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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張進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及支票各一紙,聲請公示 催告。然查,該本票之未記載付款地,依法應以發票地新竹 市為票據付款地,而該支票之付款地亦記載為新竹市,該址 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票據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704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鄭梁材梁材 104年10月28日 未記載 3,375,000元 CN285743 本票 002 鄭崇德 鄭崇德 103年9月22日 未記載 3,000,000元 0000000 支票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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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