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7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施良勳
債 務 人 蕭碧蘭
債 務 人 蕭宛溱
債 務 人 蕭宇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文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蕭文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6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一、緣案外人蕭文德分
別於(一)、民國9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
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
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二)、民國94年4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二、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一一四七及一一四八條前段明文。案外人蕭文德於民國10
7年12月24日死亡,依法相對人蕭宇翔、蕭碧蘭、蕭宛溱,
自該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三、查案外
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0638元整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5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36元 蕭宇翔、蕭宛溱、蕭碧蘭 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20436元 蕭宇翔、蕭宛溱、蕭碧蘭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10202元 蕭宇翔、蕭宛溱、蕭碧蘭 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10202元 蕭宇翔、蕭宛溱、蕭碧蘭 自民國97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