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677號
PCDV,111,司促,3567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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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
債 權 人 張芊芳

債 務 人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玖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710,000元,並提
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明細表及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等資
料,惟四紙支票合計為709,000元,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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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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