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庠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06日止累計24,838元正未給
付,其中22,357元為消費款;1,271元為循環利息;1,21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55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4元 陳庠宏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053元 陳庠宏 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