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36
16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乙○○」署名共肆枚及指印壹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甲○○係南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之司機,於民國84年11 月17日1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XX-246號遊覽車,在高 雄縣鳳山市○○○路與中庄路口,因業務過失撞死鄭琬如 ( 另案起訴), 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 84 年11 月17日23時許,在高雄縣警察鳳山分局埤預派出所 冒用其小學及國中同學乙○○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 所示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按捺指印, 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偵查機關偵辦犯罪案件之正確性。嗣 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向乙○○查證而製作警詢筆錄 時,經乙○○指認並告知警方所查獲之人,係其小學及國中 同學即甲○○時,始悉上情。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訴情節相符,而被告之 指紋經送鑑定結果,確與甲○○役男指紋卡相同,有內政部 警政署85年刑紋字第3045號函附指紋卡片在卷可稽,此外, 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各2 份附卷可 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四、按指印同為代表冒用者之姓名,依民法第3 條第3 項規定, 指印有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其為署押之作用及效力與署押 無異,且簽名與捺指印,係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是其 所捺指印雖為被告所有,亦係刑法所稱之署押。是被告於附 表所示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指
印,足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員警偵辦案件之正確性,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先後 數次所為偽造署押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既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公訴人係以被告連續偽造署押起訴 ,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惟為躲避警方 通緝,竟假冒乙○○身分應訊,並在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 乙○○署押,損及乙○○之權益,亦生損害於員警偵辦案件 之正確性,惟念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公訴人雖具體求刑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年,並宣告褫奪公 權2 年云云,尚嫌過重,併予敘明。再附表所示文書內偽造 乙○○之署名4 枚及指印共14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應依刑 法第21 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13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豫
附錄法條刑法第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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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文 書 名 稱 │ 偽造之署押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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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乙○○」署名1 枚、指印8 │ │
│ │局埤頂派出所84月11日17│枚 │ │
│ │日23時許,第1 次警詢筆│ │ │
│ │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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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乙○○」署名1 枚、指印6 │ │
│ │局84年11月18日16時20分│枚 │ │
│ │許,第2 次警詢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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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乙○○」署名1 枚 │ │
│ │1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檢│ │ │
│ │察官偵訊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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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乙○○」署名1 枚 │ │
│ │11月18日20時50分檢察官│ │ │
│ │偵訊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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