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570號
PCDV,111,司促,35570,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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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5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姿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姿惠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2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7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2年10
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3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
款自民國111年8月2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9,28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
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
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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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