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377號
PCDV,111,司促,3537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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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貳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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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