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364號
PCDV,111,司促,35364,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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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佩縈(原名:劉郁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伍佰零壹元。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伍拾元。
㈣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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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