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258號
PCDV,111,司促,3525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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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
債 權 人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閎
債 務 人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軒

債 務 人 符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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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