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157號
PCDV,111,司促,35157,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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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5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林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一)貳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伍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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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