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3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朝順
人
一、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參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上開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朝順給付之。
債務人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朝順如不同意上開應
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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