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001號
PCDV,111,司促,3500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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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識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陸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
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仟捌
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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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