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7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賴采妍即賴月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肆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