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869號
PCDV,111,司促,34869,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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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柯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捌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790元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71% 002 10,395元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7%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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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