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757號
PCDV,111,司促,3475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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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蕭美音


連金蘭



一、債務人連金蘭蕭美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
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美音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連金
蘭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
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76,
16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
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6月1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
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
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為1.275%、
民國111年9月28日後計為1.4%。)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
民國111年11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
.4%。(三)詎債務人蕭美音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未能依
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
欠本金41,43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連金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47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6月1日 民國111年6月21日 年息1.1500%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國111年9月27日 年息1.2750%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國111年11月14日 年息1.4000%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7月2日 民國111年9月27日 年息0.1275%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國111年11月14日 年息0.1400%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國112年1月1日 年息0.2400% 001 新臺幣41430元 連金蘭蕭美音 民國112年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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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