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415號
PCDV,111,司促,34415,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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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韓正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韓正威於民國109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1月11日止累計384,095元正未給付,其中377,594元為本
金;6,40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韓正威於民國107年11月07日向
債權人借款8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
116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749,707元正未給付,其中
723,483元為本金;25,52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44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7594元 韓正威 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23483元 韓正威 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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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