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103號
PCDV,111,司促,3410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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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周賢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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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