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043號
PCDV,111,司促,3404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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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翁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零參拾捌元
,及其中參萬壹仟捌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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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