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033號
PCDV,111,司促,34033,20221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彭孟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