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金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金雀於民國92年11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68,897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