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75號
PCDV,111,司促,33775,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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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田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參萬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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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