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719號
PCDV,111,司促,33719,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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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丁元於94年01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37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712元 許丁元 自民國97年 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新臺幣 391793元 許丁元 自民國97年 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712元 許丁元 自民國97年 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391793元 許丁元 自民國97年 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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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