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楊振德
債 務 人 葉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
約金。
(二)參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