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415號
PCDV,111,司促,33415,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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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蔣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福安於107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552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20,9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38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914元自111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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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