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瑞祥
王世安
許阿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瑞祥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王世安、許阿淑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56,535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瑞祥就讀學校學程結束
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37,168元(逾期利息
、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王世安、許阿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
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6月22日、111年9月28
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
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
款借據影本1紙,撥款申請書影本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3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168元 王世安、王瑞祥、許阿淑 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337168元 王世安、王瑞祥、許阿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337168元 王世安、王瑞祥、許阿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168元 王世安、王瑞祥、許阿淑 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